一切偉大的行動和思想,都從一個微不足道的地方開始。用地取得為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前最重要的工作,為配合完成計畫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加速用地取得及縮短公共建設,需用土地人辦理土地取得前,應注意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用地範圍與土地分割測量等先期作業之必要程序。
辦理用地取得之先期作業,需要注意的事項有下列幾點:
一、需查明用地取得是否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區域計畫變更等問題,由於前揭變更作業需時約1年半至2年,且依相關規定,陳報徵收需俟取得變更核准後始得為之,又因用地取得計畫有時限性,故爲使用地能順利取得,建議提早辦理變更作業。
二、用地範圍規劃時,應儘量避開耕地、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墳墓用地、原住民保留地及環境敏感區等,避免增加用地取得作業難度。
三、辦理工程用地徵收屢有指界或測量、分割錯誤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徵收面積不足或漏未徵收之情形,為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辦理土地徵收指界時,務必派員實際參與指界;且於分割完竣後,應核對是否與施工範圍相符,以維民眾權益。
四、需地機關應將預定要徵收之土地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於前一年9月1日前送地政機關辦理市價評定作業。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之需者,得於當年3月1日前送達。如未及於前揭期限提供相關資料,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五、需地機關應適時完成地上物查估作業,以配合用地取得期程,如遭受地方民眾抗爭抗議及阻撓時,應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
水利機關常因防洪等公益需求而有辦理工程之必要,為達成此目標,需先完成用地取得作業,而用地取得作業進行以完備之先期作業為前提要件,故為利後續工程之推動,需用土地人應積極辦理用地取得先期作業相關程序,始有助於各項公共建設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