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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使用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停止適用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34期/ 發布日期:106/07/07

  水利署為順利取得各項水利工程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其地上改良物如涉及救濟,考量使用人耕作及投資成本,並獎勵其配合施工,依「協商原則」核發公有土地地上物救濟金,已行之有年。但上述「協商原則」實施以來,監察院及經濟部均多次請水利署檢討發給公有地占用人救濟金之妥適性,且各縣市政府規定的救濟標準也有所差異,有違平等原則。

  目前水利署工程之執行,已建立先行取得用地再施作工程之制度,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用地取得作業已更為周延,故於103年訂定落日條款,停止適用「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使用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

  「協商原則」停止適用後,對於河川及區域排水範圍內使用公有土地如仍有需救濟之情形,採因地制宜方式回歸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正在辦理之用地取得、或已承諾依上述「協商原則」辦理救濟等過渡時期案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