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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獎勵金及救濟金之存廢

  發刊期數:第0042期/ 發布日期:102/11/01

  公共工程之興辦,為政府不可推卸之責任,用地取得過程中如何減少抗爭,提高施政效能實為政府機關必須深究之課題。

  目前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常有非合法使用人,因無法獲得救濟,屢有抗爭行動,造成工程進度延宕、工程費用增加及爭訟等情事發生,救濟金之核發,使工程用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未依法申請之地上改良物所有權人得以獲得救濟,並減輕損失,確能有效解決抗爭,並藉此鼓勵民眾配合公共工程之執行。

  另配合施工獎勵金亦可視為需用土地機關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私有土地之籌碼及誘因,水利署所屬各單位前於執行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使用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救濟方案」及「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於相關會議釋出配合施工獎勵金發放之訊息,均對於私有土地之取得有相當之助益,惟因上開「協商原則」及「獎勵及救濟要點」之獎勵金及救濟金之發放,非屬法定補償範圍,目前全國僅剩本署仍在發放,行政院、審計部及監察院對此均多次表示意見,加上各單位近年於執行獎勵救濟作業時亦多所疑義,並與縣市政府規定有所競合,引發爭議,因此水利署近期即召開相關會議研議廢止。

  事實上,民眾私有土地被動遭政府以興辦公共工程之理由價購或徵收,其獲取之土地補償費與其投注於該筆土地之精神與金錢無法相比擬,即便於土地徵收條例修訂後改以市價徵收,亦多數無法以該筆補償金再購得條件相同之土地,因此反彈聲浪大,對需地機關執行用地取得形成莫大阻力。因此,研擬獎勵救濟金廢止的同時,落日條款訂定之期程以及日後是否研擬相關配套之可能,仍賴政府相關單位審慎考量,使需用土地單位於執行用地取得作業時,能將民怨及抗爭降到最低,期以和平理性之方式達成用地取得之目的,達到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