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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辦理水庫蓄水範圍管理事宜 確保水庫設施安全及用水品質水源經營組 蕭士斌

  發刊期數:第0246期/ 發布日期:106/09/29

  台灣地區年平均雨量達2500公釐以上,約全球年平均雨量的2.6倍,但因降雨集中於每年5-10月且地勢陡峭,為了有效利用水資源,利用適合的位置,興建水庫蓄水,供應民生、農業及工業等用水需求,而水力發電也提供穩定的電力來源,也因湖庫區環境的幽靜,而附加了觀光遊憩的價值,因此水庫蓄水範圍內的管理,就顯得特別的重要。

  目前全國共公告95座水庫,已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2規定,依其性質公告其管理機關構,包含本署各區水資源局、台電公司、台水公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相關農田水利會及縣市政府等,執行各水庫之維護管理事宜,並查察違法行為,以維護水庫設施及水質之安全。並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針對各水庫環境、使用目的等特性,分別公告各水庫蓄水範圍及許可申請之使用項目,做為管理之依據,並不定期檢討以符需求。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得依水庫設立目的及其管理需求,經公告後得許可民眾申請包含設施建造物、變更地形地貌、放生、捕撈孳生魚類及水產物、行駛船筏浮具、水域水面使用或其他影響水庫水質及營運安全之行為,亦即倘未經許可即從事該行為,因有影響水庫營運安全之虞,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處分,依105~106年4月的違規樣態統計資料,可發現於未許可垂釣地點逕行垂釣佔56%是數量最多的案件,而分居二、三位則是擅行船筏浮具及動力船舶超速,分別佔23%及15%,另有俗稱「船屋」之違規樣態,是少數民眾利用水庫環境幽靜的特性,於湖面私自搭建船屋或利用已許可之漁筏變更用途,招攬遊客從事觀光行為,遊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逕行消費,相關行為可能影響水質,而其船屋設施因未經許可,其設施安全性將對觀光遊客造成威脅。而這些違反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之行為,經管理機關構之舉發,主管機關得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水庫之興建與維護不易,其設施之安全及水質之穩定均與你我息息相關,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將秉持法令相關規定,執行管理作為,以維水庫環境。
  • 違規垂釣
  • 違規船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