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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如何劃設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50期/ 發布日期:106/10/27

  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應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設置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河道用地」。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水利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釋以「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為其範圍。
 
  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依上開函示,認定為「河川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主管機關權責辦理;倘認定為「河道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邀集本署轄區河川局及轄區鄉(鎮)公所等單位辦理現勘認定。

  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由水利署河川局依上開函示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後,以代辦經濟部函認定之;正本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單位),副知內政部、水利署,必要時得先行邀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及水利署等都市計畫、水利單位辦理現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