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河川及區域
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應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頒「
河川及區域
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
河川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
河川區」;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設置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河道用地」。至於都市計畫「
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
水利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釋以「
河川區域」或「
排水設施範圍」為其範圍。
直轄市、縣(市)管
河川及區域
排水部分:依上開函示,認定為「
河川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主管機關權責辦理;倘認定為「河道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邀集本署轄區
河川局及轄區鄉(鎮)公所等單位辦理現勘認定。
中央管河川及區域
排水部分:由
水利署河川局依上開函示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後,以代辦經濟部函認定之;正本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單位),副知內政部、
水利署,必要時得先行邀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及
水利署等都市計畫、水利單位辦理現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