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 推動優化資訊服務採購環境

  發刊期數:第0044期/ 發布日期:102/11/15

  行政院為推動政府資通訊優質採購,提升政府資通訊應用效益,促進產業發展,業於101年12月頒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另政務委員張善政並於102年5月NICI小組第32次會議中宣示啟動「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
  為使各機關充分瞭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之精神及作業方式,及「政府資訊委外服務團」之服務內容及相關作業,主辦單位並舉辦了多次「優化資訊服務採購環境講習會」。

  茲將資服採購政策重點摘要如下:

一、推動不訂底價最有利標:

 1.工程會101/3/3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函重申:行政院第09800149320號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2.工程會100/1/26增列採購法第52條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二、推動先軟體後硬體:

 1.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宜以設定服務水準(SLA)及購置資訊服務為原則,儘量避免開立硬體規格、採購硬體或限制軟體規格。

 2.機關評估須建置資訊系統者,於辦理採購作業時,宜以軟體開發為優先,配合上線作業期程交付硬體設備,並調整預算配置及付款期程,落實先軟體後硬體原則。

三、推動軟體採購合理智財權:

 1.約定由機關取得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得授權廠商使用、修改或改作後再行販售等商業化行為。

 2.約定由廠商取得智慧財產權者,廠商應無條件授權機關使用、修改、重製、改作等後續為達成資訊系統維護、營運、維修目的之行為;機關日後將資訊系統委由其他廠商維護、營運、維修時,於該系統之目的範圍內,一併授予其使用、修改、重製、改作等權利。

 3.約定由雙方共有權利者,雙方可依需求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及改作等利用。

四、修訂契約範本:

  可至工程會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之 10.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1011002) 項下「資服採購契約範本簡易軟體工具」選用。

五、建立專案管理服務(PMO):

  協助各部會進行標案規劃、採購決策、爭議處理及驗收等事宜,使各項委外管理作業合理化,以提升政府資通訊服務委外績效,提升資訊服務管理品質與效能。

  服務原則:

 1.服務團屬共用性服務,原則上不向需求機關額外收取費用。

 2.採顧問諮詢方式,提供專業意見但不參與需求機關方之業務執行。

 3.服務人員對需求機關恪遵保密責任及利益迴避原則。

 4.服務團所提供之意見或建議,僅作為需求機關決策之參考。

六、建構雲端開發測試平台:網址 http://www.cloudopenlab.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