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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輕法重 淺談公務員詐領差旅費案例 政風室 曾麗婷

  發刊期數:第0294期/ 發布日期:107/08/31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之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其所負刑責卻重。

近期案例:
  曾擔任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的一名朱姓專員,在其任職期間,多次開公務車,以洽公名義,四處開小差,不但在上班時間,從事算命、找朋友等非公務事宜,還詐領差旅費3,252元,案經新竹地方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法條論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裁判日期107年4月18日,新竹地方法院106,訴,229號)。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開宗明義規定:「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可知該要點係規範公務員必因公務之需始可請領出差旅費,此與公務身分相關,且係執行公務所必要,故出差旅費乃因公務而存在,如非因公務,自無出差旅費可資請領。換言之,出差旅費係附屬公務執行而存在,為使公務員職務順利進行而設,差旅費之支給係因公奉派出差,處理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因此,出差旅費係附屬公務執行而存在,公務員若有未實際出差卻支領差旅費之情形,即與利用其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要件該當。

  該案例之犯罪行為展現於日常小節,倘公務員因一時萌生貪念而誤蹈法網,所詐領不法所得甚微,但所科之刑卻重,行為人除須面對司法制裁及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且嚴重影響個人職涯發展。為避免發生請領小額款項之違法案件,除加強公務員對申領小額款項之違法性認知,以依循法令,並應課予主管應負起良善管理責任,建立有效管理及勾稽機制,強化內控機制,方能恪守職場法令規定及行為準則,安心從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