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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興辦水利事業 本署辦理土地徵收所發放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費注意事宜

  發刊期數:第0049期/ 發布日期:102/12/20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被徵收,如因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致全體繼承人之補償費均未能領取,為能合理合法解決上開問題,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該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爰此為維護被徵收人暨全體繼承人之權利,尚未領取補償金之民眾,請儘速申辦領取。

  爾後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於辦理各項水利工程時,可適時向民眾宣導,以利用地取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