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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爭議分析

  發刊期數:第0064期/ 發布日期:103/04/04

  水利工程因施工界面繁雜,且為維持水利工程品質,契約規定事項大量繁瑣,大至堤防閘門抽水站,小至排水器、步道磚、水溝蓋等皆含括於此;為節省雙方當事人締約時程序及時間之便捷,招標前依工程性質預先擬定條款,其皆參考各發包單位訂定「工程契約範本」、「施工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等要項,內容大同小異。此「定型化契約」類型契約係由工程發包單位單方面擬定,再與承包廠商進行簽約,換言之發包單位擁有訂定契約之優勢,因此過往契約內容常訂有保護發包單位之條款,將承擔之風險及責任加諸於承包廠商,履約過程進而發生爭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至今,有關公共工程契約所訂定之條款,因缺失及權責分配不均而導致履約過程發生展延工期、調整價金、索賠等履約爭議事件。履約爭議之原因不勝枚舉,如個案中常見之工程變更、展延工期、停工等人為、自然、經濟因素造成。常見之履約爭議分為契約價金、履約期限、契約變更、契約終止或解除、工程品管或保固、災害處理或保險及其他爭議等七種類型。

  因工程條款規定不明確及不完整,造成工程履約過程引發契約價金、履約期限、契約變更、工程品管及保固、災害處理及保險、契約終止、解除及其他爭議等問題,其中又以責任歸屬為最難以釐清之糾紛。

  履約爭議之起因又以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災或物價上漲、政變、法規變動、罷工等,或不可預見情形如天然災害、地質異常(地下水位湧、硬岩)所衍生之歸屬責任為最難釐清之爭議。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僅對於可預見情事有所規定,但有關對於人為之不可抗力及不可預見因素鮮少明訂說明。

  綜上所述,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於爾後工程於設計與契約編訂均隨工程環境與工項內容檢討,督促甲乙兩方應完全瞭解契約內容,於施工階段完整保留各項工程紀錄,並視不可抗力及不可預見之因素隨時修訂契約,確實掌握工期與進度,俾降低履約爭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