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係考量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而劃設,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排水流路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4、排水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劃定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近期經水利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劃定「中央管區域排水柳川排水(自北新路箱涵出口處起至小鴛鴦汴分水閘門下游處止)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告文及排水設施範圍圖籍均已函送有關河川局及地方政府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