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對於施工範圍內的私有土地,除了地價補償費以外,土地上如有土地改良物,要配合拆除或是拆遷之前,政府需先通知地主,一起會同進行現地土地改良物之勘查及估價作業,此作業程序稱為"土地改良物查估",以尊重及確保地主之權益。
土地改良物為何?依土地法第5條之定義:「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爰上,符合哪一種之土地改良物,抑或無土地改良物,都需於現場逐一清點,明明白白地確定所有改良物,再比對查估基準,計算其金額,作為日後之補償費。
關於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於各縣市參酌內政部之「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例如:建物部分拆除者,依正立面面積計算發放門面修復費,磚造每坪一萬五千七百元)及「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例如:4~6年生之柚子,每株之補償費為1,634元)之後,會視當地區域性之差異,調整查估種類及價格,以作為其查估基準之依據。
一般土地改良物查估之前,需地政府機關會召開公聽會,來向地主說明興辦公共工程之目的、效益及土地改良物查估相關的事項,另於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之前,寄發土地改良物查估通知函,地主只需依通知之日期和時間,前往土地所在位置及配合繳交文件(例如建物合法證明),即可會同進行"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爭取應有的權益;若無法會同查估作業,將由查估人員逕為查估,為免雙方有所爭議,建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至少能有一人會同配合查估作業,因此希望透過宣導「顧權益,愛來企,土地改良物查估」的方式,來促成「政府用心、地主關心」的共識,進而創造彼此互利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