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係考量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而劃設,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排水流路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4、排水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劃定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近期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中央管區域排水同安厝排水(自與烏溪用地範圍交界處起至永春南路430巷98號下游箱涵出口處止)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告文及排水設施範圍圖籍均已函送本署第三河川局及臺中市政府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