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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般性海堤風險評估第二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54期/ 發布日期:112/08/25

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等,內政部營建署已於104年2月4日公告施行「海岸管理法」,據以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根據海岸管理法第七條第四款,因應氣候變遷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然而,就目前國內相關法規及計畫而言,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定防護區位劃設標準僅考慮自然或人為災害潛勢程度,並以海岸防護設施、鄰近村落等做為防護標的,並未完整考慮海岸災害可能引致之社會經濟損傷程度以及防救災整備能力等。另外,行政院109年5月6日核定「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指示海岸線應以系統性風險管理方式辦理。

第二河川局參酌水利署109年8月「一般性海堤之風險評估計畫書(參考本)」,導入風險管理之觀念,透過桃園市一般性海堤之風險評估工作執行,瞭解各一般性海堤海岸段災害風險之致災原因,並考量環境可用資源,提出權責下之海岸風險防護對策及計畫,依計畫分年分期執行,並隨時檢討執行的成果,作為後續精進之參考,以達減低災害發生的目標,同時提供未來海岸防護計畫通盤檢討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