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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水利法、自來水法重要水利設施相關修法介紹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54期/ 發布日期:112/08/25

【法案簡介】

112年6月2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91條、第91條之3、第91條之4條文及自來水法第8條、第97條、第97條之1、第97條之2條文等2法案,攸關水利署轄管水資源之重要設施設備。因水資源屬民生必要資源,其設備之安全運轉,對國內水資源之穩定供應極具重要性。現行水利法及自來水法對於不法侵害行為,主要是以刑法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規定處理,刑度相對有限,難有嚇阻效果,對於重要水利設施之保護程度顯有不足。考量重要水利設施及其核心資通系統如遭不法侵害,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

【修法重點】

為強化水資源重要設施設備的保護,提升其安全性,本次修法針對不法侵害之行為,區分實體與虛擬侵害類型,並課予較刑法為重之刑責,另基於不同犯罪態樣及危害程度為層級化處理,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周延法益之保護。修法重點說明如下(修正對照表詳附圖):

一、實體侵害之刑罰規範

對於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設施、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以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而攻擊重要水利設施者,加重刑責,並參考相關法規立法結構,採取行為加重要件,區分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加重處罰,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引入未遂犯設置。(增訂水利法第91條之3、自來水法第97條之1)

二、虛擬侵害之刑罰規範

對於無故入侵、干擾,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危害重要設施、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與前揭實體侵害一致之立法結構採層級化處理,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增訂水利法第91條之4、自來水法第97條之2)

三、明確保護客體範疇

規範對象包括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設備及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另現行水利法第91條及自來水法第97條已對一般水利建造物自來水事業之設施侵害有所規定,為提升該等設施之保護,並參酌本次增訂之犯罪態樣及刑度,加以修正;同時修正自來水法第8條自來水事業組織型態之規定,以符合目前自來水事業之組織實務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