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石牛溪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經驗分享第五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54期/ 發布日期:112/08/25

第五河川局(以下簡稱五河局)辦理年度水利工程,如河川疏濬作業、堤防興建、河道整理作業等,皆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的,然工程施工前取得工程用地,仍須合乎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俾能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並符合程序正義。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在取得工程(用地)興辦事業核定前,需地機關(五河局),應舉行公聽會,除明確告知各土地所有權人及鄰近利害關係人工程興建之內容、範圍等,更重要者,為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作為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依據 。

嗣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用地取得案件後,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正式啟動,用地範圍內如有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取得,故在召開相關會議前,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要先辦理查估作業,在五河局辦理「石牛溪溪洲堤防改善工程」改良物查估作業時,曾遇到範圍內所有權人針對其土地改良物種類及數量等補償疑義,後經協調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等單位併同該所有權人現地會勘協調,方解決問題。

經過土地改良物查估後、申請徵收前,需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議,以五河局辦理「石牛溪東明將軍堤段(一期)改善工程」用地取得協議會議為例,現場除說明該案土地改良物查估成果,開會之重點項目為說明其市價訂定依據:(1)委請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市價、(2)縣(市)政府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3) 縣(市)政府公告之土地現值等。現場所有權人出席踴躍,多數人經五河局委請估價師說明市價訂定方式後皆無疑義,並與五河局達成協議,惟後續仍有部分所有權人因為繼承未能辦妥、設定抵押權未能塗銷解決、公同共有土地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等原因,須申請徵收,將來法律如能授予協議價購程序如同徵收之法律效力,當可解決上述憾事。

最後,在經歷前述各階段作業後,協議價購不成的所有權人,五河局將予以申請徵收,內政部在審查各徵收案件時,也會針對徵收計畫書內,有無召開公聽會說明工程內容、辦理改良物查估補償、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議並說明訂價方式,更重要的,民眾針對上開各程序的疑問,是否有合理答覆解決,以合乎程序正義,這點是用地取得案件之核心精神,也是辦理工程用地人員每年都在經歷並學習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