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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查出流管制設施,落實韌性國土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554期/ 發布日期:112/08/25

近年來氣候變遷影響加劇,短延時強降雨事件頻仍,加上國土開發利用幅度增長,地表洪水集流時間縮短,造成水道承洪負擔加大,災害風險亦隨之提升。歐美日先進國家已將土地納為承洪之要素,並將土地開發利用及管理納入治水策略,以提升國土韌性;為提高土地承洪能力,降低土地開發增加之逕流量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於107年6月20日修水利法納入出流管制專章,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開發義務人需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設置適當的洪峰流量削減設施,確保下游及鄰近地區不因開發而增加淹水風險。

為落實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並確保一定規模以上之完工案件,其出流管制設施功能正常運作,本署督導各縣市政府,於汛期前啟動全國完工案件現勘訪查作業,並檢視設施現況是否符合計畫內容。針對缺失項目限期改善或辦理變更設計;屆期未改善者,依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統計至111年底,全國已完工之出流管制計畫案件共48件,考量縣政府人力因素,本署請各縣市政府依所轄管案件總數之30%進行抽查,並於本(112)年5月5日前全數完成訪查。訪查內容著重於「設施功能是否正常發揮」,經後續檢視尚無發現重大須立即改善事項,本(112)年汛期期間應可如質發揮原預期功效。

面對極端氣候挑戰,透過出流管制計畫(規劃)書審核,可強制要求土地開發利用單位必須運用基地內土地設置滯洪設施,削減逕流量並確保不因開發增加下游及鄰近地區淹水風險。未來仍需透過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及定期督導,落實出流管制規定並提高義務人自主管理意識,確保設施於完工後能正常發揮功能,以落實國土承洪韌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