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之劃設係考量河川洪水自然流經地區,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河道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2、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劃定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河川區域,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經本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之河川區域如下:
公告變更「濁水溪水系支流陳有蘭溪(自和社橋至沙里仙溪匯流口)河川區域」河川圖籍為第90號及第92號~109號計19張,,原公告同河段之河川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河川區域圖籍均已函送南投縣政府及第四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