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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使用水利署經管之國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發刊期數:第0070期/ 發布日期:103/05/16

本署轄管中央管河川排水水庫海堤等各區域,幅員狹長遼闊,且分布全臺各地,需地機關為辦理公務或公用使用,常需向本署申請使用。

水利署接到類似申請案件,均先函請需地機關邀集轄管有關機關辦理實地會勘,經會勘檢討後,申請使用之土地如本署已不作公共使用,則請需地機關依規辦理撥用程序。如位屬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區域排水路或海堤堤身,因土地仍具公用性質,則請其向本署轄管河川局申請許可;如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則請其向水庫管理單位辦理;若需使用的署管土地,現況為農田水利會的灌排水路,因實地仍供水路水利設施使用,在不影響原有水利設施及功能下,應由需地機關將工程共構(跨越或箱涵等)設計圖函請所在農田水利會審核同意後,並報本署備查。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40條規定,原則上均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這些土地均係國家之資產,本署向來對守護國有財產不遺餘力,亦是政府部門應盡的責任,所以本署也以掌握各筆土地使用現況為管理目標,達到財產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