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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召開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議 落實溫泉法執法決心

  發刊期數:第0070期/ 發布日期:103/05/16

監察院甫於今(103)年4月初對於全台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家數比率僅為45%成效不彰,及溫泉法緩衝期間屆滿後政府各部門裁罰情形,提出調查報告,為此,水利署賴副署長伯勳於4月21日,針對監察委員調查事項,以及落實政府對溫泉法執法決心,召開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第9次會議,並請溫泉標章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進行專案報告。

會中決議,為展現政府於溫泉法緩衝期間屆滿後之執法決心,於地方部分,請水利署各水資源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權及觀光主管機關,加強辦理違法業者之稽查及取締工作,以維護合法業者權益。中央部分,由交通部與本署,加強追蹤並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溫泉法裁罰,並建立管考機制。

而對於溫泉法緩衝期間,為推動業者合法化所成立之「溫泉輔導工作小組」已完成階段任務,會議除對小組工作成效予以肯定並同意解散,後續將成立「溫泉管理查核小組」,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溫泉事務管理工作。

本次會議對於溫泉資源保育重要議題,亦有成果,提出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調整方案檢討,並決議將部分溫泉取用型態(例如:地熱利用、點井抽水及免為水權登記)納入管理,並配合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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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社會關注之溫泉泉質含有重金屬物質(鎘、砷、鉛、鋅、汞等),是否會影響人體健康乙案,經綜合評估,目前暫不擬定規範;但要求各地方政府對溫泉水含有重金屬物質之資訊揭露,應參酌「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相關規定辦理,並對有檢測出重金屬溫泉使用事業,應加強注意其排放水是否符合環保規定。水利署亦將啟動相關的研究,以保障民眾泡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