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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機制之心得第八河川分署

  發刊期數:第0579期/ 發布日期:113/02/16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公有土地及其周邊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研究、保育或限制當地族人利用土地前,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部落的同意或參與。

該法條執行之行政流程如下:

1、開發者向開發地點所在鄉鎮公所提出認定及申請

2、公所依法認定是否需召開會議並確認相關之關係部落

3、公所依權責公告關係部落名稱並通知部落

4、關係部落於兩個月內召集諮商同意會議,決定同意與否

5、公所函覆開發者申請結果。

然並非所有開發行為皆須踐行諮商同意程序,譬如:簡易自來水工程、土石流邊坡穩定工程、汛期疏濬河川工程、斷橋斷路災後搶修工程、小型排水溝工程、對土地無影響之研究行為、無礙原住民生活的保育工作等等,皆無須執行部落諮商機制,簡言之,只要經認定開發行為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沒有不良影響,即無須進行部落諮商同意。

倘開發者拒絕踐行程序、或經部落會議決議不通過,開發者仍執意進行開發或利用土地,則後續將面臨無法取得相關使用許可,或遭撤銷許可,甚至訴訟等情形。

第八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八河分署)前辦理卑南溪山里河段環境改善工程,用地範圍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部落,臺東縣政府與土地所在地鄉公所皆函請八河分署需就該工程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機制,八河分署考量工程施工有其急迫性,因此於用地取得先期階段,即於部落當地召集相關人士及機關代表就工程內容簡報說明,透過意見交流進行雙向溝通,務求計畫之推動能切合地方需求。於此同時並去函原住民族委員會取得本工程施工內容得免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機制之解釋函,使該工程除符合原基法相關規定外,亦獲得部落居民之支持及認同,得以於汛期前順利完工,保障部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