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基於便利使用或其他使用目的,想承租(購)水利用地是否可行?應視其管理機關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水利用地的管理機關除了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外,尚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前身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或農田水利會)等機關。其次公有土地依土地法尚可再區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及鄉(鎮、市)有土地之別。
本署(含所屬機關)所經管土地多為國有公共用水利用地,均僅供公共水利使用,並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不得辦理租售,倘民眾申請擬承租(購)水利用地,會辦理檢討是否有公共使用需求,如無需求,即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後,請民眾再向該署洽詢承租(購)相關事宜。
故因承租(購)公有水利用地,會涉及管理機關權責,建議民眾仍應先向地政機關(或區公所)等機關查詢欲承租(購)水利用地之管理機關後,再洽詢該機關有關承租(購)水利用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