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在顧及河防安全與農民需要土地耕作前提之下,適度開放河川區域種植使用行為,先於民國89年9月5日頒定「河川區域種植規定」,規範在河川區域種植使用的限制與條件,前前後後歷經7次修訂,第二河川分署(以下簡稱二河分署)於105年配合辦理河川種植區域等級分級劃設計畫,依照河川特性、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完成轄管河川區域種植五等級之劃分。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與使用行為,在配合時代轉變陸續修訂迄今及二河分署同仁二十多年來辦理民眾申請種植使用的經驗傳承下,申請種植、退還保證金等相關流程及所需文件內容,皆已簡化並制度化,不僅後續接手承辦容易進入狀況,亦能讓民眾更了解自身權益。
二河分署為配合本署簡政便民服務理念,去(112)年辦理河川種植使用申請展期案件到鄉服務計畫,考量苗栗縣民眾赴竹北辦公場所辦理種植申請作業,所需路途相對遙遠且經查公館地區周邊到期案件較多,故於苗栗縣公館鄉公所辦理到鄉服務;及考量轄管4條河川中,民眾申請頭前溪種植案件最為大宗,故亦於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辦理到鄉服務。
到鄉服務期間,二河分署依據河川種植區域等級分級成果,輔導並受理民眾申請種植並協助填寫相關文件,是日公所亦配合協助提供良好的場地、器材,提升服務品質,爰兩場計畫皆圓滿完成。
民眾所提種植相關問題皆於現場獲得答覆與協助,申請人對於二河分署辦理到鄉服務之作為多表示認可,給予本署為民服務之肯定,未來二河分署將持續辦理到鄉服務,以維簡政便民政策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