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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上)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618期/ 發布日期:113/11/15

壹、案情概述

00鄉公所農業課公務員甲,渠係負責審核農用許可相關之業務。113年9月10日晚上與高中同學乙到知名餐廳用餐,巧遇承包該公所路樹俢剪廠商丙,雙方互打招呼後,逕自回座用餐。當日甲與同學乙消費額共計1,600元,孰料結帳時發現廠商丙已代為結帳並先行離去,致公務員甲員不及拒絕收受。翌日,甲至公所上班後,即立刻報告其鄉長,並知會公所政風室,完成登錄,並於9月12日將1,600元歸還廠商丙。

貳、研析

本案中公務員甲因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極為瞭解並恪遵該規範,於發現廠商代為結帳後,即立刻報告其長官,並知會該所政風室,完成拒收餽贈登錄,故能免責,茲分述如下:

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二點第二項又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本案路樹俢剪廠商丙,因與公所已訂立路樹俢剪承攬之業務關係,應為前揭規定之關係人,蓋公務員甲對於廠商丙代為結帳不得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