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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水權管理-修正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264期/ 發布日期:107/02/02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業於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為依本要點修訂水權登記手冊及水權核辦系統,並訂於107年4月1日生效實施,本要點由原9點條文增訂為44點,將水權登記從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審查補正、履勘作業、公告、核發狀照等各階段程序予以明定,本要點修正內容及效益分述如下:
1.明定水權登記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全國一致性之規定,利於水權申請人備具文件申請,且其中部分文件於展限、變更、移轉登記,或由水權主管機關連線取得者免附,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
2.明定水資源聯合運用之原則,申請水資源聯合運用之數張地面水、地下水水權,得在總量內優先使用地面水,達到充分利用水資源之目標。
3.明定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在受理申請、審查補正、履勘作業、公告、核發狀照等各階段程序及原則,讓主管機關核辦水權登記申請案件,有明確的標準作業程序及准駁依據,達到健全水權管理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