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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相關救濟規定宣導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67期/ 發布日期:107/02/23

  水利署自103年間廢止「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並停止適用「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使用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將後續工程相關救濟措施回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以維持與地方政府法律秩序之一致性。

  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目前停止適用及廢止前倘屬仍續辦理之用地取得或已承諾辦理救濟等案件至106年底止尚未完成之案件如下,已簽報經濟部同意續予沿用:
  1.水里溪北埔堤防河川環境改善工程用地。
  2.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
  3.用地、後池下游河道整理工程用地。
  4.雙溪水庫工程計畫用地。
  5.大安大甲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用地。
  6.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用地。
  7.士文水庫工程計畫用地。

  上開案件範疇以外者,除回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外,爾後個案工程如尚有特殊救濟需要,再另案以個別簽報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