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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綜合企劃組

  發刊期數:第0487期/ 發布日期:111/05/13

再生水水源多來自生活污水,因為只要有人用水就會有污水,因此再生水的水源相對穩定,具有保險用水特性。去年百年大旱,政府部署27台RO淨水設備供應產業用水每日1萬3,500噸,及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供應民生次級用水等,充分見證再生水穩定產業發展的益處。

現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規定,須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才能強制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然而,政府加速推動穩定供水方案後,改善水源供應,已無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需求,目前多透過行政指導方式及道德勸說(如環評、用水計畫審查),要求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本次修法即為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明定開發單位在用水計畫要求下,必須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一定比率等相關規範,後續將依產業特性另訂子法,並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界等共同研商。

此次修法為降低產業之衝擊與影響,水利署除110年召開多次署內討論會議,110年8月19日、9月8日更諮詢專家學者及與有關機關共同研議修法方向及內容,擬定草案後於110年10月20日邀集環保署、法務部、科技部、內政部、經濟部法規會、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營會、台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並達成共識。草案續於111年1月完成法案(政策目標、徵詢及協商程序、成本效益分析、對人權影響等) 及性別影響評估,並同時預告於水利法規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30日,廣納民眾意見及各界反應,適時回應或納入參據以利後續推動。

  • 立法院三讀立法院三讀

修正草案歷經內部討論、跨部會研商及徵詢各界意見等參酌修正後,111年1月21日陳報至行政院,經院會審查通過後於3月2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4月20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4月29日立法院二三讀通過。產業使用再生水除可提高用水穩定以維持產能,更可增加國內外企業投資臺灣,提升經濟發展;而產業減少其他水源(如自來水)之取用,亦間接降低民生供水風險,故本次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獲各方支持,更落實了行政院110年8月核定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時指示,推動再生水可不受降雨影響,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係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重要政策。

  • 修正通過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