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宣導-非財產上利益之自行迴避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512期/ 發布日期:111/11/0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謂「非財產上利益」內涵,依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規範人員並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因此,約聘僱、採購評選委員、勞務派遣人員、短期進用人員之進用,均屬人事措施;又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發放與職等之陞遷,因此公職人員於考績評核過程中除覈實考核外,亦不得參與其自身或關係人考績評核,故提醒公職人員如遇自身配偶或二親等親屬的考績案應該自行迴避。

案例1寧願跪算盤,迴避才心安

阿良是植物所所長,太太小花是他的部屬。每年年終打考績時,阿良都很頭痛,若初評給小花打乙等,怕回家被罰跪算盤,可是機關甲等又有名額限制,給小花甲等怕同仁質疑不公,幾經考量後,阿良連續兩年還是決定初評小花考績甲等,並將考核結果提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小花最終獲得考列甲等及獎金發放等利益。

阿良因參與評定配偶小花甲等考績而未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2得利賢內助,老公罩不住

騰太座擔任鄉公所工務科科長,老婆郝嫻蕙是該科短期進用人員;郝嫻蕙僱用契約期滿前,工務科科員以其主辦業務著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作業時,騰太座以承辦科主管身分核章後就送陳首長,郝嫻蕙因此獲得續僱。騰太座心想:「反正已跟首長報告過,用人權限也在首長身上,我完全沒有調整職務或決定續聘的權力,應該不會有事」,就不以為意在續僱郝嫻蕙之簽文上核章。

騰太座在配偶郝嫻蕙的續僱簽文中核章未自行迴避之行為,使郝嫻蕙獲得續僱為短期進用人員之利益,已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溫馨提醒:

案例1單位主管評擬:公務員年終考績係由主管初評後,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再送機關首長覆核,最終由銓敘部銓敘審定。有些人可能會誤會,若僅僅參與初評,因為後續還要經過考績委員會與機關首長批核,並非最終決定,所以可以不用迴避,殊不知員工平日表現其單位主管最瞭解,所以實務上不論是考績委員或機關首長多會尊重單位主管初評結果,主管初評成績對最終考核成績具有實質影響力,所以公職人員仍須予以迴避不得參與。

阿良是太太小花的直屬主管,初評成績對於最終考核結果具有建議權及實質影響力,阿良未迴避並評打配偶小花考績,已違反自行迴避義務,參與審議的考績委員對於受考核人員並非均有職務上隸屬關係或有接觸機會,所以阿良的初評意見是受考核者考績的重要依據。

案例2同理,案2的騰太座,可能會誤認自己僅在簽案上核章,而首長擁有最終用人權限,即應可免責,但公職人員在簽核過程中,對該簽案可以選擇核章或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代表對案件已具有裁量權,遇有利益衝突情形即應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