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之劃設係考量河川洪水自然流經地區,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河道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2、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劃定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河川區域,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經本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及劃定之河川區域如下:公告劃定及變更「高屏溪水系支流旗山溪(甲仙攔河堰至長朗吊橋)河川區域」河川區域河川圖籍第168~234號計67張,原公告同河段河川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河川區域圖籍均已函送高雄市政府及第七河川局備閱,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