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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行不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5條:賄賂國家公職人員】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543期/ 發布日期:112/06/09

爭點:

「紅包文化」等陋習現象層出不窮,收錢的公務員構成收受賄賂罪,送錢的廠商有刑責嗎?

案例:

游正直工程員是今年剛分發到親民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的公務新鮮人,負責建照發放,他的父母希望他能有著正直的個性,所以取了「正直」這個名字,也因為如此,游正直有著滿腔的抱負與熱誠,期望能在公務體系中為國家奉獻己力、為民眾服務。

某天,他一如往常的審核承辦的案件,突然發現有一疊遞件申請的文件,附著一個有點厚度的信封,重量拿起來沉甸甸的,游正直一打開赫然發現裡面竟有現金5萬元,還有一張紙條上頭寫著:「長官一點小意思,行個方便。」他想到政風室曾舉辦廉政宣導,知道《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心裡一驚,這不是行賄嗎?游正直嚇得趕快將現金及紙條交到政風室,請政風同仁處理。

原來,這是某建築業者為了加速申請建照的速度,而所為的行賄現金,游正直內心想著,就算沒有這5萬塊,仍會秉持著專業知識以及國家賦予的職權來行使職務,為何民眾還是抱持著國家公務員是可以買通的想法呢?若自己起了貪念,收下現金,將會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一開始投身公務的初衷,將蕩然無存。

所幸所有的卷證及廠商行賄的證據資料,都已全部交給政風室處理,游正直所為不枉當初父母期望。

解析:

一、在本案例中,建築業者為了加速取得建照的速度,向承辦本案之公務員,隨申請案交付5萬元之行賄現金,望承辦公務員能行個方便加速審核建照之申請。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5條「賄賂國家公職人員」,有關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下列行為者定為刑事犯罪:(a)向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當利益於其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以使該公職人員於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等規定,建築業者之行賄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二、在100年6月7日《貪污治罪條例》修正以前,公職人員收紅包後,須有具體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才有罪;除了企業主「買心安」,像警察辦案、官員核發建照,若民眾送紅包只是請其加把勁、趕快辦,而非違法放水,公務員雖「收錢有事」,民眾卻「送錢沒事」。本案例中,若游正直工程員關於職務上行為而收受此5萬元現金,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之受賄罪;然依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建築業者的行賄行為,卻不構成任何的犯罪,出現涉案公務人員因收賄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科以重刑,送錢的人卻沒事等不公平現象,因而助長貪污的發生。

三、因此,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建立國民及國際社會對政府之信賴,提高行政效率,顯有必要處罰向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行為,以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修法《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增列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讓民眾知道「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有效消除紅包文化。

四、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公務部門應該努力提升行政效率,並盡量讓行政程序透明簡便,公務員為民眾服務是本分,如果民眾在洽公時,認為公務員有刁難或態度不佳等疑似要民眾送紅包的行為,民眾可以向該公務機關或政風單位反映。

 

(參考資料:https://www.aac.moj.gov.tw/media/55370/7681127542.pdf?mediaDL=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