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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至111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557期/ 發布日期:112/09/15

依據法規規定,使用河川公地排水設施及海堤公地皆應向許可使用人徵收使用費;其中河川公地許可使用類別分為種植使用、養殖使用、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四大類別。

111年度應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5,596公頃,應收金額計41,436萬元,實收金額計40,107萬元(占應收金額96.79%),其中養殖、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之徵收率達百分百。若與110年相較,徵收使用費面積增加917公頃(+6.24%),實收金額增加9,489萬元(+30.99%),主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較110年增加1,024,776立方公尺(+14.77%),致實收金額較110年增加4,845萬元(+35.43%)。

觀察111年度實收金額以土石採取占最大宗,其實收金額為18,520萬元(占46.18%),其次一般使用,實收金額為18,296萬元(占45.62%),種植河川公地則位居第三,其實收金額為3,020萬元(占7.53%)。若觀察徵收類別,則以河川類徵收最多,實收金額計39,488萬元,約占全體九成左右,排水海堤類則以徵收一般使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