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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車管理指引-「導禁兼施」回歸各場域管理規定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70期/ 發布日期:112/12/15

監察院鑒於沙灘車活動可能衍生破壞山林水土、限縮生物多樣性、空污及噪音、人身安全受迫等相關問題,啟動調查「有關沙灘車營運與管理,涉環境生態及活動安全」等情案。經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數次「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確定沙灘車活動以「導禁兼施」處理原則,回歸各場域管理規定,並由交通部彙整相關部會資料於112年5月31日函頒「沙灘車管理指引」,明定沙灘車定義、禁止活動區域及罰則、須經申請核准之活動場域、地方政府管理作為與沙灘車業者營運應遵守規定等事項。

河川水庫區域於「沙灘車管理指引」列屬禁止沙灘車活動區域,說明如下:

一、 河川區域:依水利法第78條第6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包含沙灘車),基於河川生態敏感與保障河防安全,並考量公益性及依水利法規定,河川區域不開放沙灘車之營運。

二、 水庫區域:行駛沙灘車不屬水利法第54 條之1第1項第7款水庫蓄水範圍之公告許可行為,爰水庫蓄水範圍禁止沙灘車行駛行為。

「沙灘車管理指引」頒布後,行政院指示各地方政府應加強稽查及取締沙灘車違規行為,以避免沙灘車造成環境危害及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並請交通部列管各機關聯合稽查執法狀況及業者申請情形。水利署所轄中央管河川水庫區域部分,亦持續定期巡防稽查及加強取締沙灘車活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