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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積極辦理,以利後續工程順利施工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86期/ 發布日期:113/04/05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及變革後,民眾權益受到更多的保障,但用地徵收卻更形困難,為利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辦理用地取得,土地管理組(以下簡稱本組)遂編製協議價購會議、陳述意見書等用地徵收取得所需資料範本,供各分署參考;針對本(113)年度執行各項計畫工程用地取得案,已於113年1月9日函請各所屬機關,除請各分署依據本署訂定之本(113)年度用地取得期程辦理外,並針對歷年尚未結案部分,督請各分署積極趕辦。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徵收補償市價由各分署需地機關,於確定需取得之工程用地範圍後,提送宗地個別因素清冊至縣市政府評定徵收補償市價,並依照協議價購市價訂定原則如期完成協議價購會議。

為強化用地進度控管,除持續推動「用地取得生命週期整合應用系統」功能運作,督導所屬單位上網登錄最新進度;並於系統新增更新相關法規函文,供所屬機關查閱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