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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之辦理情形

  發刊期數:第0079期/ 發布日期:103/07/18

由於全世界民主意識之提升,各國政府於推動重大計畫或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時,多納入民眾參與並將民眾參與結果作為政府施政決策之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希望藉民眾參與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並且更貼近民眾之需求,達到政府與民眾雙贏之結果。

水利署一直以來對民眾意見都極為重視,以自95年開始推動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為例,均已將民眾參與理念具體落實到計畫規劃方案形成與工程實施之內涵當中。其中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95~102年)方面,作為各易淹水地區各項水患改善方案依歸之綜合治水規劃報告,均已於規劃過程中,邀請地方民眾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各期審查會議,及至少辦理2次地方說明會,對民眾所提意見進行充分溝通及說明,並據以檢討納入規劃方案中,各項計畫資料並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於計畫專屬網頁上。而同樣自95年開始辦理之「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更進一步於「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治理計畫中建立民眾協商機制,率先將民眾協商機制具體落實於法律規定中,以確保各種在地之專業意見與智慧都能納入。

水利署表示,鑑於95~102年執行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過程,雖已有邀請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計畫推動,並實際參與治理規劃審查及地方說明會以進行意見溝通交流,惟於實際執行相關治水工程時,少部分地方民眾仍會堅持其反對意見,以致於無法按照原預定期程或目標進行改善,導致部分防洪設施無法依原規劃方案加以改善,或未能及時發揮整體防洪效能,然水患改善工作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已到刻不容緩之地步,同時水利署亦更加瞭解到事先傾聽民眾聲音之重要性,已針對今(103)年開始辦理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提出精進措施。

水利署表示,為將民眾意見更能完整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水利署業依經濟部103年5月27日公告實施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訂定「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草案),並已分別於103年5月13日及103年6月23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河川局及民間團體等進行說明及研商,以磨合出未來治水工作具體可行之民眾參與方式,經多次檢討研商後,未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機制將包含下列4大主要方式:

1.在地諮詢小組:執行機關應邀相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成立諮詢小組。

2.說明會:本計畫規劃(含規劃檢討)及治理工程應適時召開說明會對外說明。

3.溝通窗口:執行機關均應指定專人擔任溝通窗口,持續與民眾進行溝通,以利意見交流。

4.資訊公開:本計畫重要內容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由水利署設置專屬網站辦理。

水利署表示,目前該草案已依照各方意見初步完成修正,並已針對各項參與方式擬妥具體執行流程,並期待藉由真正關心在地居民及瞭解在地特性之民眾與民間團體所組成之在地諮詢小組,在未來治理規劃、工程提報及設計階段,及工程施工期間,與在地民眾一起依循該參與機制,進行即時溝通及雙向交流以達共識,確實掌握各縣市之實際參與情形,及提供跨域討論平台,進而讓政府部門、在地民眾及民間團體等,在計畫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多種面向下進行完整參與,使計畫執行能更加完善,俾更符合地方大多數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