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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溫泉法執行 水利署年度地方溫泉查核

  發刊期數:第0108期/ 發布日期:104/02/06

  溫泉法於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既有業者輔導合法登記之緩衝期限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經濟部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前於100年4月12日第4次會議核定「加強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計畫」,計畫內並成立「溫泉輔導工作小組」,於102年間針對全國15個直轄市、縣(市)年度溫泉管理工作績效考核。

  溫泉法緩衝期屆滿後,鑑於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有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管理之責,為持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溫泉管理及取締違法等工作,以達成溫泉資源有效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目標,「經濟部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於103年4月21日第9次會議決議成立「溫泉管理查核小組」,由水利署前副總工程司謝政道(現為翡管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擬定「10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溫泉管理查核計畫」,作為查核依據。

  溫泉管理查核小組」於103年9月25日至11月4日辦理現地查核及現場抽查工作,受查核對象包括新北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及臺東縣等7個直轄市、縣(市),現場抽查則選定新北市烏來溫泉區與臺中市谷關溫泉區

  整體而言,觀察每年度查核結果,各縣市政府對於推動轄內溫泉資源保育工作、泡湯場所安全抽檢、違反溫泉法裁處、溫泉取用費徵收運用、與溫泉產業輔導等業務,非常用心,也逐漸步上軌道,尤其更發展出屬於在地特色之溫泉文化,提供民眾優質的泡湯品質,值得肯定,水利署亦將103年度綜合建議及待改進事項,請縣市政府參酌辦理,作為後續推動溫泉管理工作之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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