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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水利署綜企組

  發刊期數:第0146期/ 發布日期:104/10/30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業已於104年8月25日修正函頒。本次計修正38點,新增2點,刪除3點,修正附件13件,新增附件2件,修正後作業要點計44點,附件計16件。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主要為規範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案件各階段作業原則,使同仁辦理委託服務計畫相關作業具有一致性、減少錯誤態樣及提升辦理效能。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後能符合水利署現況運作機制,並釐清同仁執行上疑慮,以有效落實並提昇委託服務計畫各階段作業效率,並能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函示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使同仁於辦理相關業務有所遵循。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已明訂行政政策、科技發展、輔助行政等類別之預算編列原則及基準,故刪除第5點第1款。(修正要點第5點)
二、有關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經濟部與所屬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及「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已新增於要點第44點,爰刪除第6點第3、4項及第36、38、39點規定。(修正要點第6點、新增要點第44點)
三、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將「公有建築物」改為「新建建築物」,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要點第8、11、14、15點)
四、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完成時機及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範本」。(修正要點第9點) 
五、原第9點第3項、第10至13點屬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規定移至第伍章,新增為第22至26點 
六、依工程會相關範本及函示,修正文字。(修正要點第10點、第20點附件十、第22點附件十二) 
七、委辦計畫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一般均勾選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故開標後亦應不允許廠商補正,故刪除「其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補正,但以招標文件有規定者為限。」文字。(修正要點第19點) 
八、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47、48點規定,增列「應於契約訂明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之文字。(增訂要點第35點)
九、依據水利署「『出版品編號申請』及『光碟電子檔繳交』作業說明」與「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修正文字。(修正要點第39、41點)
十、委託服務計畫作業流程修正水利署各組室、中心、隊之名稱;調整原作業階段工作項目、主辦、協會辦單位、注意事項等內容。(修正要點第6點附件一)
十一、增訂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應報水利署核准或備查之作業項目,依其計畫工作內容,由水利署督導該業務工作之主辦組室簽辦。(第7點附件四)
十二、修改委託服務計畫書格式內容。(第8點附件五) 
十三、新增「採購評選委員會第○次會議紀錄範本」。(新增第9點附件七) 
十四、統一評選評分表、評分總表、評選會議紀錄用語,並增加評選委員基本資料及簽名確認欄。(修正要點第9點附件八、第27點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 
十五、評選委員會委員聘任人數原則統一依委託服務計畫之「採購金額」決定,並調整各金額級距。(修正要點第24點附件十二) 
十六、調整「承辦委託服務計畫成果自我評估與彙整表」之計畫類別,另將「計畫性質」調整為「研究性質」。(修正第42點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