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劃設,係考量河川洪水自然流經地區,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河道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83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劃定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者,水利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104年9月5日至10月16日)經水利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