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均持續執行河道監測計畫性辦理疏濬工程,增加通洪斷面,確保河防安全外,對於一些局部淤積但不影響通洪未影響水利設施功能之河段,經地方政府申請代辦疏濬,提供花蓮縣政府辦理
經統計99年至103年提供地方政府辦理公共造產疏濬地點共4處,分別為99、100年
花蓮溪水系萬里溪匯流口(2期)、100、101年
花蓮溪水系壽豐溪豐平橋
上游、101、102年
花蓮溪與
支流木瓜溪匯流處、103
花蓮溪與
支流萬里溪匯流處為「
花蓮溪水系花蓮溪與
支流萬里溪匯流處」;總計同意代辦疏濬量合計426萬立方公尺,平均每年疏濬量約107萬立方公尺(約等235萬噸)。5年總計標售
砂石總收入約5億元(平均每年1億元
砂石收入;支出約50%);從疏濬帶來之效益,除可增加
河川通洪斷面,確保河防安全外,對原本就財政不充裕之地方政府而言,可說是一大助益。
顏局長表示:中央與地方本就是夥伴關係,應共同合作分工完成水利大業,只要是對地方有實質幫助之工作,均應共同全力以赴;今(104)年下半年並已核准花蓮縣政府續辦理「
花蓮溪水系花蓮溪與
支流壽豐溪匯流處附近河段疏濬工程」,初估疏濬量約223萬噸,目前疏濬工程相關設施已開工,預計10月份可開始出料。
顏局長表示:未來
中央管河川提供地方政府辦理
砂石公共造產,仍需依據3大原則評估辦理:
1.河防、橋梁及公共安全。
2.不影響水資源作業基金之運作。
3.
河川疏濬河段應涵蓋
秀姑巒溪 (目前均集中於
花蓮溪水系支流匯流處)。
爰明(105)年度開始將優先提供縣府申辦
秀姑巒溪水系,作為
砂石公共造產疏濬地點;惟疏濬地點尚須考量該河段淤積且暫不影響通洪,如辦理疏通又可增加通洪斷面之河段,對整體
防洪有助益者優先提供。
有鑑於
河川之沖淤有其長期動態自然平衡特性,亦為海岸穩定之重要
補注砂源,因此於辦理
河川疏濬時,顏局長表示:除每年
第九河川局研擬
河川整體疏濬評估計畫及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整體疏濬計畫外,
第九河川局每三年均會針對
河川大斷面進行檢測評估作業,並依據水理分析結果,妥適規劃疏濬河段之優先順序並據以執行;對於
颱風豪雨過後,亦逐段滾動式審慎檢討,俟需要調整疏濬工程地點及數量,避免過度疏濬造成
河床刷深,危及橋梁、取水工及
堤防等建造物之安全,以確保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