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臺灣發生該世紀內最大的地震,震央在南投縣集集鎮,中部6縣市有19個鄉鎮列為災區,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蹤,房屋全倒、半倒皆超過5萬棟的重大災害。
雖然集集大地震歸類為「震災」,不是水災,但地震除了造成石岡壩毀損(參閱10月15日)及草嶺堰塞湖(參閱5月18日)外,鯉魚潭水庫、豐原淨水場也受損,烏溪支流貓羅溪自振興橋至南崗橋約6公里的堤防遭位移破壞,旱溪觀音橋下游、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山崩阻塞河道,其他自來水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堤防等皆有損壞,因此也算是屬於「水利事件」。
921地震後,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於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至2000年3月24日止。
【補充說明】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而憲法第43條的規定則是,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二者之不同在於:原憲法規定依「緊急命令法」,且是在立法院休會期間,但增修條文則無;且發布後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時限也不同,憲法增修條文是10日,憲法是一個月。
政府遷臺後,共發布4次緊急命令。第一次是為了1959年的「87水災」,當時災民高達30多萬人,前總統蔣中正發布緊急處分令,變更稅法及預算措施,以幫助救災和重建工作。第二次是1978年臺美斷交,由於民眾情緒激昂,為防止社會失序,前總統蔣經國也發布緊急處分令,讓正在進行的民意代表增額選舉延期,以穩定國情。第三次是1988年,前總統蔣經國去世,繼任總統李登輝擔心引起兩岸關係變化,發布緊急處分令,禁止聚眾集會、遊行請願。第四次則是921地震,前總統李登輝也發布緊急命令,讓災區重建、醫療人員招募、交通搶修、調派國軍等工作不受法令限制。
921地震後催生了專門用來應付天災的「災害防救法」,因此10年後的莫拉克颱風雖也造成重大災害,馬英九總統並未發布緊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