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需用土地人於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至少舉行2場以上之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蓋因為配合計畫或工程所需,而辦理之徵收作業恐有損害人民
財產權之虞,故政府為了傾聽人民聲音,廣納各界意見,並加強民眾對政策之瞭解及鼓勵民眾積極參與,期藉由公聽會之舉辦,踐行宣導及溝通程序,除有助於公共建設推動,並可同時兼顧民眾權益之保障。
有關辦理公聽會的程序,除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有些執行細節需提醒:
1.召開公聽會應以辦理計畫或工程為緣由,不得以辦理用地取得為名義。
2.所擬定之綜合評估分析報告,應詳實評估施作工程是否具有必要性或急迫性。
3.召開公聽會名稱應與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名稱一致。
4.公聽會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應確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
5.召開會議時,除有民眾參與外,建議主動邀請當地公民團體及政府相關部門併同出席討論;另為利施工時之溝通協調,工程執行單位亦請派員出席。
6.對於公聽會上民眾所提出之意見,應詳實回應及處理,不可僅將意見轉知權責機關,而未有權責機關之確認答復;倘未於會中作立即明確回應者,其於會後所作之回應與處理情形,應依公聽會紀錄公告周知方式辦理。
由於興辦事業是否核定係以公聽會程序完備為前提要件,故為使用地取得能順利進行,俾利後續工程之推動,需用土地人應
確實履行公聽會相關程序,如此一來,不但有助於公共建設之完成,亦使民眾權利獲得充分保障,達成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