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係政府依「水利法」第47條之1為防止
地下水超抽所引起之
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問題,考量
地層下陷程度、
地下水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劃定公告限制或禁止
地下水開發之區域,「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5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管制區範圍,近年來
經濟部水利署每年皆依「
地下水管制區劃定作業規範」審視最新
地下水位及
地層下陷之監測數據,配合行政區域、地籍編定之調整與變更,
檢討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視實際管理管制需要經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後公告修正之。目前除了花東離島以外,大部分縣市之監測資料均已完整可逕予檢討評分。
104年度水利署依103年度之地下水水位及地層下陷監測數據資料通盤檢討評分,全台共計159個鄉鎮市區劃定為管制區,104年7月13日經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討論酌予修正後,於104年10月15日公告最新地下水管制區範圍,面積較101年2月8日公告管制範圍之5,358.72平方公里減少至4,945.43平方公里。其中,86個鄉鎮市區為全區管制,73個鄉鎮市區為部分地段管制,除桃園市因近5年最低月平均地下水水位下降致地下水水位低於零水位、嘉義市及屏東縣因近5年平均地層下陷速率增加,故其管制區面積較101年2月8日公告範圍有所增加外,其他各縣市之管制區範圍均較前次公告有不同幅度的減少,其中,變化較大為台南市,係部分區域近5年最低月平均地下水水位回升,有些區域並已回升高於零水位,故其管制區範圍較101年減少80.9平方公里;彰化縣則因近5年平均地層下陷速率減小,管制區範圍減少了38.93平方公里。
104年度公告之地下水管制區範圍雖略有減少,然而地下水保育與管制工作仍有待各縣市政府持續積極落實各項管理管制作為,方可在既有地下水保育及地層下陷防治成果基礎上,更加精進與逐步復育地下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