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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水權人定期填報用水紀錄 掌握用水情形水利署水利組

  發刊期數:第0161期/ 發布日期:105/02/12

  依水利法第39條規定,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以往辦理程序,用水紀錄表係於水權展限登記時,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水權核准用水期間,歷年逐月引用水量紀錄表,供主管機關審查。

  為健全水權管理,瞭解各用水標的引用水情形,水利署已建置「用水紀錄表填報系統」,並於105年1月1日起正式上線啓用。考量各水權之引用水量不同,現階段以下列大用水量或特定用水之水權或臨時使用權,作為第一階段優先按月上網填報用水紀錄對象:

 1、需繳交溫泉取用費之水權及臨時使用權。
 2、需繳交水源保育回饋費之水權及臨時使用權。
 3、其他水權及臨時使用權:
  (1)家用及公共給水:引用水量地面水大於1cms、地下水大於0.1cms。
  (2)農業用水:引用水量地面水大於1cms、地下水大於0.1cms。
  (3)工業用水:全部。
  (4)水力用水:全部。
  (5)其他用途:引用水量地面水大於1cms、地下水大於0.1cms。

  用水紀錄之填報人包括水權人、水權總代表人(權利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填報週期,原則上以「月」為單位;符合填報資格之水權或臨時使用權,應於每月10日前上網填報上個月之實際用水紀錄。

  水權人定期上網填報用水紀錄後,於未來辦理水權展限時,即可直接引用已填報歷年引用水紀錄,以達到資料正確性,並有利於主管機關掌握水權或臨時使用權之用水情形。
圖二、填報水權狀清單列表 圖三、填報月份實際用水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