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土地因有淹水及洪患之虞,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83條、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劃定
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而考量河道因受到水文、地文因子之影響改變,針對已公告
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者,為與現況符合,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以保護河道兩側之民眾安全及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為了解自身土地是否位於
河川區域內,受到水利法第83條、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使用,常態性來函查詢辦理土地查註作業;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國有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辦出租相關規定盤點表」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之第1項各款規定不予出租、放租情形查註方式一覽表」所示,『依
經濟部水利處88年9月6日經(88)水利政字第A880600939號函、
水利署91年11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30834號函附91年10月17日「研商本署經管
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之相關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五、會商結論(二),
河川區域內土地,不再新辦出租。』,『至原列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依
水利署103年3月17日經水政字第10353032890號函、103年4月2日經水政字第10306035320號函示,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基隆河洪氾區一級管制區範圍」:
水利署並未公告
基隆河洪氾區管制範圍,無須查註申租土地是否位於該範圍。
2.「
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範圍」:該範圍屬
淡水河河川區域,故依
河川區域查註方式辦理。
3.「
排水集水區域」:係涉及土地開發須管制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
洪峰流量課題,與得否出租無涉。無須查註。
4.、「
海堤區域」、「埤池水路界線」、「
排水設施範圍」、「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考量水利法對於是類範圍內土地尚無涉得否出租規定,且國有基地租約已有「承租人作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係屬依法令禁止作建築物、設置雜項工作物、其他設施使用或不得出租者」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之相關約定。是類土地辦理出租後,倘有上述得終止租約情事,出租機關應依約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無須查註。』,爰此
河川區域內外土地查詢業務暴增,每次函詢少則1筆地號,多則100筆以上地號都有。
而查註作業分為下列三種狀況:
1.區域外:土地地號經查註位於
河川區域線外。
例馬錫段589地號土地位於區域線外圍,故不受水利法第83條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如圖1所示。
圖1 馬錫段589地號位於區域外之示意圖
2.區域內:土地地號經查註,部分或全部位於
河川區域線內。
例:
大禹段833-4地號均位於
河川區域線內,故受水利法第83條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隨意使用此塊土地,如圖2所示。
圖2 大禹段833-4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3.共線:土地地號經查註,地籍線與區域線共線。例:光復段2101-11地號的土地雖未劃入河川區域內,但緊鄰河川區域線,若要規劃使用時,會建議先行鑑界,並邀請第九河川局會同辦理,以避免侵入河川區域範圍,如圖3所示。
圖3、光復段2101-11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當查註人員遇到上述第二或第三種狀況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除在網路版三維系統查詢外,仍需查詢最新公告的
河川區域圖籍做最準確的判斷,但每條
河川之公告時間都不同,且公告次數也不一定,如無經驗往往需浪費不少寶貴時間。
第九河川局管理課資深同仁羅慧美,為簡化查註人員的作業程序及時間,將轄內
花蓮溪及
秀姑巒溪兩大主要
水系及其各5條
支流,利用Excel表格整理主
支流歷年公告圖籍,再將其圖檔超連結至表格中,方便查註人員搜尋最新公告
河川圖籍。她利用公餘耗費大量心力彙整全部
河川圖籍依序
排列,並善用電腦工具,從此各業務同仁只需一個小小的動作,即可查詢歷年圖籍並避免誤判損及民眾權益,大幅提升行政效率,足供各局借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