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及使用費逾期欠款債權處理,因處理程序繁雜,一直以來均為第一線同仁長期困擾問題,特別是舊案,往往因早期承辦不熟悉處理程序以及人事更迭等因素,造成資料不齊全,因而使案件逾法定追繳期限仍無法結案,爰此,審計部於101年間,查核
水利署有關
河川區域(含
排水設施及
海堤區域範圍)管理違反水利法行政罰鍰處分案件時,對逾期欠款案件,迭有未積極辦理相關追繳作業,致逾法定期限,造成應收帳款損失,遂請
水利署就
河川區域管理執行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查明檢討妥適處理。
首先,先淺談逾期欠款,所謂逾期欠款謂應收而未收者稱之,一旦開立繳費單(罰鍰或使用費),主計單位即對此產生應收帳款,倘義務人未於期限內繳納,則應收款就進入行政追繳程序中,並經由一定之帳務及追繳程序後,主計單位的應收帳款才能予以消除,一般通稱註銷;而目前有關
河川管理所產生之債權,分為違法案件罰鍰未繳(帳列公務預算)及許可使用行為逾期欠款(帳列水資源作業基金)兩大類,因其帳列科目不同,所適用之帳務處理規定亦不同,再者,行政追繳程序中,義務人已死亡及剩餘未繳金額低於300元等類型處理方式未明,以及實際執行同仁對此部分相關法令規定不熟稔,爰致發生審計部所列缺失。
為避免爾後再次發生101年審計部所列查核缺失,目前
水利署除擴充建置並不定期檢討「
河川管理系統」之逾期未繳案件至結案止等控管功能外,亦已研擬相關處理流程圖(含帳務及行政追繳流程)供各所屬機關參辦,並定期召開「
河川區域管理與違章案件執行檢討督導會議」,以解決執行上所產生難行之處。
未繳案件債權處理,除帳務處理須遵循主計規定外,其行政追繳程序,亦須依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及相關解釋函辦理,處理流程繁瑣且冗長,及舊案部分常因案件資料建置不齊,致實際行政追繳作為無法與
水利署河川管理系統同步,因此失去系統化管理目的,爰此,請各
河川局及代管縣市政府,儘速於
河川管理系統將相關文件補齊,以期提升管理效能並降低應收帳款損失。
- 帳列公務預算處理流程-帳務
- 帳列水資源作業基金處理流程-行政追繳程序
- 帳列水資源作業基金處理流程-帳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