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
為加速移交接管作業,
水利署主辦「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各直轄市、縣(市)管
河川、區域
排水等已完工建造物,陸續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以符合管用合一。
為利「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工程後續管理維護工作能無縫接軌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在
水利署各所屬機關與相關縣(市)政府積極努力配合下,截至目前已完成移交率達93.93%,已移交案例如圖1、圖2,其餘6.07%正全力趕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