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氣候異常,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都市高度發展造成治水用地取得困難、水道拓寬不易,且土地開發造成降雨入滲減少、逕流體積增加、洪峰流量增加使洪災發生頻度更甚以往,傳統水道拓寬或加高工程手段已無法因應。有鑑於此,水利法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07年6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在案,本次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期將降雨之逕流量藉由水道及土地共同分擔,增加土地容洪能力,減輕淹水災害所帶來之損失。
為利水利法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各項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執行作業能順利推動並有所依循,經濟部水利署刻正辦理各授權子法訂定,已研擬「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公告審定及執行辦法」(草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草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草案)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等四項子法草案,於民國107年6月起陸續邀集各部會、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依各單位意見進行子法草案修正。
其中,「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公告審定及執行辦法」(草案)係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訂定,明定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逕流分擔審議會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等事項,並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由經濟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預告,期能於民國108年起正式生效,以利後續逕流分擔各項工作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