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因每年興辦各項水利工程新增之公共用土地,其用地取得後在產籍管理作業有關財產登記,依「國有財產法」第三章規定,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並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辦理資料建檔。
另為業務需要及考量政府組織調整,依
水利署100.1.20.經水地字第10017000030號函示,自100年1月1日起,辦理工程用地取得(含徵收、撥用、價購、第一次登記、接收、接管、重測、逕為
分割)之土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免予繕發土地所有權狀,僅需提供本署土地登記簿謄本辦理財產登帳作業。
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
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
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故對於徵收、撥用、接管、土地第一次登記或被撥用、移交及因地籍逕為
分割、重測、重劃等原因而產生地籍異動、產籍量值變動,土地管理機關應即建立電腦檔案資料,以利產籍管理,並每個月提送產籍異動資料陳報
水利署。
- 圖2 財產增加單
- 圖3 財產異動-因重測辦理財產增減值
- 圖4 財產增減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