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劃設係考量河川洪水自然流經地區,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河道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2、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劃定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者,水利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109年4月24日至109年6月30日)經水利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等如下:
公告變更「中港溪水系峨眉溪支流大坪溪河川區域(自下河背橋至深壢橋河段)」之河川圖籍第1~28號計28張,原公告同河段河川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河川區域圖籍均已函送新竹縣政府及第二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
公告局部變更「淡水河水系支流新店溪左岸永和堤防(0K+000~1K+100)」河川區域之河川圖籍第27、28及31號計3張,原公告同河段河川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河川區域圖籍均已函送新北市政府及第十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