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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定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說明工程事務組

  發刊期數:第0397期/ 發布日期:109/08/21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修訂後新出現了「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因屬新的規定,部分同仁對該小組的成立、組成、任務等並未十分瞭解,爰經研讀及彙集相關規定後,整理說明如下,希望能對想瞭解該小組相關規定的人有所助益。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採購法對於「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相關規定,分別出現於第11條之1及第101條兩處,第11條之1規定如下: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1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2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第101條第3項規定如下:

機關為第1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以上所稱第101條第1項之通知,係指機關發現廠商有該條第1項各款之情行擬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之各項作業程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於10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作業辦法),詳附件1,並於109年7月15日修(增)訂本作業辦法第8條之1,詳附件2。

  • 附表1 採購法第11 條之1 及第101 條有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差異附表1 採購法第11 條之1 及第101 條有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差異

採購法第11條之1及第101條所提到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名稱雖相同,惟依據本作業辦法第8條之1的修正總說明表示,二者之任務顯然有別,前者之任務在於「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後者則須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所涉認定事項態樣繁多,故二者之委員組成「宜」有不同。經比對採購法第11條之1及第101條所提到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差異之處,表列如附表1。

工程會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訂頒本作業辦法,規定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至於機關遇有認為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須由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時,可否由本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來認定?工程會109年7月15日修訂本作業辦法第8條之1已有規定,得參照本作業辦法第3條至第7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來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

綜上所述,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據工程會訂頒本作業辦法,簽報機關首長,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圈選本機關或其他機關人員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另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亦應由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至於上開兩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得否相同?依據本作業辦法第8條之1的修正總說明係認為二者之委員組成「宜」有不同。爰實務上如擬採相同的委員組成,除考量個案特性外,亦應注意本作業辦法第8條之1的規定,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委員組成,宜有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