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簡介】
立法院會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經總統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明定跟蹤騷擾有8種樣態,包括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之行為納入規範,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跟蹤騷擾必須符合下列要件的八大類行為(第3條):
(一)反覆或持續發生。
(二)違反被害人意願。
(三)與性或性別有關。
(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五)八大類行為:
1、監視跟蹤特定人。
2、以盯梢、尾隨等方式接近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或歧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等通訊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警方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並可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第4條);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第5條);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第21條)。
三、刑責
(一)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
(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保護令(第12條);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19條)。
【溫馨小叮嚀】
跟騷法所規範的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如追求、表達愛慕等,如果是記者基於報導目的,從事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則不包括在內,但還是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的跟追規定;但如果是對與特定人生活密切之人(如配偶、直系血親等),反覆或持續且違反其意願實施上述所列8類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縱然與性或性別無關,亦會構成跟蹤騷擾行為。凡事過猶不及,以愛為名不能正當合理化所有行為,尊重所愛之人,包括他(她)的選擇、不選擇,才是舒適安全的人際關係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