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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河川區域私有地所有權人權益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90期/ 發布日期:113/05/03

河川區域係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且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劃定為「河川區」。另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原則,係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並以其較寬者為界劃定,於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7點9項所明定;且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河川區」容許「水利」、「農牧」、「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特定目的事業」等7種用地可供使用,爰河川區域內土地尚可低度使用。

另為有效安全排洩洪水量,針對河川特性及流域狀況,採取適當防洪工程,基於土地劃入河川區域後,即受水利法第78條相關規定之限制使用,倘需使用係依水利法第78-1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於辦理河川治理工程時,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外早期既有之堤防防洪設施仍屬私有土地,未辦理徵收者,除配合防洪需要,必需改建或改善者,其工程用地依法優先辦理徵收。

又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水利署於民國97年增訂水利法第97條之1,就河川區域、區域排水等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其土地增值稅;另於103年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